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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11-2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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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依照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各项事业,立足本职,爱校敬业,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伤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组织和代表女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六条 协助、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参与学校有关女教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涉及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依法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教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促进女教职工人才的培养与成长,积极发现并向学校推荐优秀女干部、女教学骨干、女学术带头人,为其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条 会同校工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为女教职工服务的工作,做好对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为女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校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女副主席兼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专门配备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校工会副主席待遇。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女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候选人,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任命。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和工会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女教职工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四自”精神教育活动,激励女教职工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贡献聪明才智。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女教职工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及一切合法权益。

(四)定期开展“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巾帼建功标兵”等评选表彰活动,积极发现和选树女教职工先进典型。

(五)经常深入女教职工中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她们的意见、要求和困难,并及时向校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活跃女教职工的文化生活,促进女教职工身心健康。

(七)教育引导女教职工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问题,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八)组织分工会女工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关于女职工工作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女工工作理论及业务水平,推进女教职工工作上台阶。

(九)建立女教职工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她们的积极性,做好多校区办学条件下学校女教职工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学校各基层单位,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积极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校工会要为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校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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