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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2018-05-1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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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上级工会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和学校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要依法加强各项经费收入管理。会员会费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缴。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河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行政补助收入,要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300元,下同)。

聘请校外人员授课,酬金按照正高级不超过1000元/学时、副高级及其以下不超过500元/学时的标准掌握;聘请校内人员授课,按照聘请校外人员授课酬金标准减半掌握。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为增强广大教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活动者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严格控制文体活动服装开支。原则上各分工会自行举办的文体活动不得购置服装,校工会举办的全校性大型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须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总额超过10万元的,须请示校党委决定。同一类文体活动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600元(含鞋)。

校外聘请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校内聘请的减半执行,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根据活动要求统一购买服装,标准不得超过500元/人(含鞋),总额超过10万元的,须请示校党委决定。服装购置对象仅限于运动员、教练员和领队,不包括一般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需聘请教练的,劳务费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文体活动在工作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一般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助;在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一般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

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迎新春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人的纪念品。举办全校性大型迎新春联欢晚会,事先应制订明细的预算方案,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并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人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采购和发放方式应符合学校和上级有关物品采购的规定,坚决杜绝采购、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和腐败行为。同时应结合我校实际,力求便捷灵活和尽可能满足广大教职工多样性需求。传统节日慰问品所需资金,从校财务年度预算中列支。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会会员生日可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是:“逢10”周岁生日,不超过300元/人;其他周岁生日不超过100元/人。生日慰问品经费从分工会经费中开支。在教职工生日前,由各分工会按照本规定,采购实物慰问品或蛋糕卷并送达教职工。教职工生日以身份证为准。生日慰问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人的纪念品。经费从分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探望可给予慰问金,标准根据病情不同区别对待,大病(详见附件1)不超过1000元/人,一般性疾病不超过500元/人。教职工生病住院,由分工会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其中教授和正处级以上教职工生病住院,应邀请校领导和校工会领导一同前往。职工生病住院看望慰问金,从分工会工会经费开支且当年只支付一次。“生病住院”是指住院超过一周且不包括保健理疗、一般慢性病定期康复治疗、美容等住院。生病住院职工慰问金报销时,须附住院证明和诊断证明。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人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慰问金。慰问金从分工会经费开支。由分工会负责组织前往吊唁慰问,其中教授、正处级教职工本人去世或其直系亲属去世,应邀请校领导和校工会领导一同前往。

严格界定会员身份,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一律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待遇。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任务,并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先进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公杂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以根据会员困难情况进行慰问,慰问金额由校工会福利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子女就学”是指按照当地学区就学规定,就学于国家和政府举办的普通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普通教育系列,不包括高价收费的私人办学、外资办学和高等院校中高价收费的教育系列。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中,金秋助学应按照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当年确定的标准,对于我校教职工子女当年考取大学并入学者,给予适当的现金资助。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7〕46号)执行。开展培训前,应制订培训支出预算方案,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会议费。用于学校“双代会”及其专题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不得在校外租赁场所进行。

参照《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2016〕169号)有关四类会议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双代会”原则上安排中午自助餐,标准不高于50元/餐·人。材料印刷、代表证、材料袋、记录本、笔、代表接送交通、照片、会场布置等会议公杂开支,按定额100元/人的标准计总预算,整体控制,并本着节约够用原则统筹使用。参会人员包括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工作人员等。召开会议前,大会筹备组按上述规定,列出会议支出明细预算,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决定。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餐,严禁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和高消费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按照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安排,承办高校工会片区年会、联谊会、运动会等会议,按照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单位行政规定具体事项。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10%以内,奖品不超过500元/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维护而发生的支出。

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确需支出的应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行政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对工会经费管理及工会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为支持分工会围绕“四项职能”,自主开展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会活动,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给予各分工会经费支持。具体办法是:(1)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返还分工会;(2)按照与会费1:1的比例划拨工会经费给分工会;(3)不论工会大小,每个分工会每年给予3000元基本活动费;(4)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校工会下达的专项经费;(5)分工会开展的具有创新性工会活动,专题申请并获得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给予的专项活动经费。

各分工会要统筹安排经费使用,除职工生日、退休、结婚、生育、生病住院、吊唁等慰问开支,按第三章有关规定由各分工会经费保证支付外,各分工会还要重点保障“四项职能”的全面履行,不能顾此失彼。

分工会主席对本分工会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校工会和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核。

第十五条  校工会、分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全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六条  校工会要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根据我校实际,工会会计业务委托校财务处承担。财务处要按照上级工会和校工会会计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工会会计岗位工作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工会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八条  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

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各级工会组织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

规范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职工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学校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工会可接受学校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五章  工会经费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开支必须有明确的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范围内的工作项目。填制报销单时规范填写。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编制年度工会经费预算,由校工会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方面工作分管副主席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草案意见,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工会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工会批准后执行。

各方面工作分管副主席对本方面工作年度预算经费的开支负责。本方面工作的单项具体项目开支时,应事先提出明细意见,由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总额超过10万元的须经请示校党委决定。

报销时分管副主席应签署意见。然后按照工会经费开支会审会签规定进行会审会签。开支在2000元及其以上的,会审会签后,须报校工会主席签批。

第二十二条  各分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由各分工会编制,经分工会委员会通过,报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分工会各项工作费用从本分工会经费列支。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单项工作项目,由分工会主席决定;1000-2000元(不含2000元)的,由分工会委员会通过;2000元及其以上的,由分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事先须专题行文报校工会主席批准;5000元及其以上的,事先须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坚决杜绝“先斩后奏”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对各项具体项目开支的报销审批,采取会审制度。程序如下:

项目工作主办者按工会财务报销单填写规范和本细则第十八条等规定的相关材料,规范编制报销单据并报校工会办公室,由工会办公室财务业务负责人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而后召开由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参加的会审会议进行会审会签,其中单项开支超过2000元及其以上的,呈校工会主席批签。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开支经办人公务卡宽限期逾期,项目工作开展时,可按照项目开支概算先行到工会财务借款,按会计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待报销时冲销。未获报销批准的,其借款应在一个月内归还。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生日、退休、结婚、生育、生病住院、吊唁等教职工慰问开支,须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职工慰问开支审批表》(见附件2)。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我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校党委、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工会组织体系内部会计监督由经费开支各级审批人和校财务处工会会计岗位会计依职负责;审查审计监督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每年至少对当年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审查审计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报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大病名录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终末期肺病、颅脑手术、脊髓灰质炎、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重症肌无力、持续植物人状态、严重心肌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坏死性筋膜炎。

 

附件2.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职工慰问开支审批表

慰问对象


性别


职务


职称


慰问对象所在分工会


申请类型

生日□ 退休□ 结婚□ 生育□ 吊唁□ 生病住院□(选择画√)

事由

(详细说明)

分工会主席意见

                                        年   月    日

校工会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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