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豫教工字〔2012〕12号),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依法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及学校党政职能部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应为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代表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各分工会教代会代表名额,由校工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各分工会按下述步骤、方法和要求组织进行:
(一)广泛听取教职工和本分工会范围内党政领导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反复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校工会审核。候选人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0%(不足1人时,按1人计)。
(二)候选人名单经校工会同意后,召开本分工会全体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教职工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全体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选票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名额数,选票有效;多于名额数,选票无效。
(四)候选人得票超过本分工会教职工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超过应选名额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名额时,对其余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得票超过本分工会全体教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下列情况,原选举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教代会代表:
(一)代表在任期内退休、死亡或调离本校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缺额代表可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不再进行补选代表;
(二)本人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不履行代表义务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义务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如须更换、撤换或补选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校工会,经校工会核实后,由原选举单位组织全体教职工讨论表决,过半数同意生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一届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应经校党委批准后,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教代会专题会议等。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单独组团或联合组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选举产生,负责本代表团的工作。
代表团正、副团长的具体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汇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团长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及工会领导、代表团长、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大会筹备组提出,报请校党委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草拟大会的决议;
(五)主持选举;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主席团为常任制,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有2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立案。提案和合理化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分类立案,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传递,对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给提案人,同时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提交大会讨论的议题和需要通过的规章制度等,要事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主席团审议后,由大会讨论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及时地处理和解决教代会代表在提案或合理化建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意见;积极接受教代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实事求是地向教代会汇报工作,虚心听取代表们的批评和建议,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为精简会议,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教代会代表同时具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巡视工作;
(三)组织开展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分工会,教职工人数在80人(含80人)以上的,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80人以下的,应建立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