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会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凡我校正式在职在岗教职工会员都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二、交纳会费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0.5%。
三、工会会费每学期收缴一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以分工会为单位收齐并填表汇总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会员会费收缴汇总表》附后),及时上交校工会财务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长期私存会员会费。
四、工会会员应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依法交纳工会会费。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自然失去参加工会活动、工会系统评先评优和享受工会有关福利待遇的资格。
遇基本工资调整时,会员本人应主动向分工会报告,并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计交会费。
新进人员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交纳会费。
五、各分工会主席为本分工会会费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责,做到会费收缴按时足额。长期拖欠和不能足额收缴会费的,当年度本分工会不得参评先进工会,责任人和拖欠人不得参评工会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六、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收缴的会费全部返还各分工会,同时,校工会按照“1︰1”的比例从学校工会总经费中拿出资金配比下拨各分工会,由各分工会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自主使用。
七、各分工会主席为本分工会经费的负责人和“一支笔”审批签字人,负责管好、用好本分工会经费;负责各项开支的审批签字。
报销程序:凭真实合法票据,经办人签字、分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校工会财务报销。
八、收缴会费和校工会配比下拨的工会经费的开支情况,接受本分工会全体会员、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校工会委员会监督。
九、本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工会。
河南牧业经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会员会费收缴汇总表
分工会: 日期: 年 月 日
会员工号 |
会员姓名 |
月基本工资 |
会费缴纳起止时间 |
会费交纳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分工会经办人签字: 分工会主席审核签字: |
校工会财务接收审核签字: |
注:①“会员工号”是指本人在校财务领工资的工号。
②“基本工资”是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③“会费缴纳金额”=月基本工资×0.5%×交纳月数。
④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校工会做账,一份存留各分工会备查。